法律声明

上海坦泼秋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条件


(不适用于出口交易)

条款发布日期: 2025年1月


本公司主要为供应货品给企业之公司。本公司所制作的目录、任何一次特别目录及其他产品目录仅供企业客户使用。当客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订)(“消费者保护法“)项下的消费者时,将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尽管有本条件之规定,本公司不排除、限制或修改任何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排除、限制或修改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法及其修正案。


1.定义


“目录” 指载有本条件的目录(无论何种形式,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的);

“本公司” 指上海坦泼秋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或其继受者或受允许之受让人;

“条件” 指本条款和条件;

“合同” 指本公司和客户之间有关销售和购买供应品的任何合同;

“客户” 指其采购供应品的订单已由本公司所接受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货品” 指由本公司供应或将由本公司向客户供应的货品,包含其包装及依本条款更换的货品;

“增值税”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货品和服务征收的税;

“服务” 指由本公司提供或将由本公司向客户提供的任何服务;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指人民币,中国的法定货币;

“供应品” 指任何货品或服务;

“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通讯,如传真、电子邮件等。

本条件中提及任何立法或条例包括任何对该等立法或条例的重颁、修订或替代文件。


2. 条件


所有由本公司接受的订单均应受限于并适用本条件。在法律许可的最大范围内,本条件取代并排除本公司与客户之间在任何谈判或交易过程中提及或涉及的或在客户的标准条款和条件中所载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如在以下两者间存在任何冲突:

目录的其他规定和本条件的规定;或订单和本条件的规定则本条件将优先适用,除非本公司以书面形式另行同意。本条件与本公司接受的订单的任何条款共同构成本公司与客户之间关于订购供应品的全部协议。除非经由本公司的一位董事以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否则对本条件作出的任何变更均为无效。


3. 价格


供应品的价格以人民币计算,不含其他关税及税捐,也不含任何在发货时产生的由客户负担的相关运费和处理费。本公司已尽合理努力,确保供应品在目录中的价格均正确,但该等价格并不具拘束力,本公司保留不经通知随时变更价格的权利。收取的价格将是接受订单时的适用价格。依客户要求提供额外服务或特别服务的货品,应按照本公司书面报价确定价格。

本公司提供的标准文件为单一发票及单一发货单。


4. 付款


在采购订单得到客服确认后,客户可在线付款,至对公账户或支付宝等网站指定账号。付款时间是关键因素。如客户未能及时付款,则在不损害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前提下,本公司有权取消订单或暂停任何进一步的交付或履行;本公司保留就发票或贷记凭证复印件收取费用的权利。如本公司须采取法律行动以请求给付未付款项时,则客户应负担本公司因该权利主张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费用和其他成本或开支。


5. 订单


本公司保留可以拒绝任何公司或个人订单或仅接受部分供应品订单之权利。本公司为避免重复,就电话订单而发送的任何书面确认都必须清楚地标明“确认书”。本公司将不对未做此标记的订单承担责任并将相应地对重复的订单收取价款。

货品订单一经本公司发送货品,即视为接受。


6. 标准交付


如货品在库,对于工作日下午15:00前的订单,在符合公司财务信用政策的前提下,本公司将尽其合理努力于同一工作日发货,对于15:00后的订单,本公司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发货。但本公司并未对该等发货时间作出任何承诺。

本公司将尽合理努力来实现已提交给客户的交付和/或履行计划,但,无论如何本公司不应就未交付、未履行或迟延交付或延迟履行对客户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是由于本公司或其承运人的疏忽而导致的。交付和/或履行的时间不得为合同的重要事项。交付可在客户指定的地点完成。本公司可使用其可采用的任何交付方法。


7. 检验,瑕疵和不交付


在交货和履行后,客户必须合理迅速地检验交付的货品或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对供应品之任何瑕疵、供应品不完整或未交货、供应品的重量或数量短缺均不负责,但客户在收到货品后7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的,不在此限。商品内所包含的软件并非由本公司所编写,所以客户有责任在使用商品前检查该软件是否存在病毒。客户在收到货品时如包装破损,则客户应在打开包装前拍照以证明破损的存在,并立即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在从其营业场所发送货品时记录的任何托运货品的数量应为交付时客户所收到的数量的结论性证据,除非客户可提供相反的结论性证据。除非客户在货品于正常情况下应被交付或服务应被履行之日起7日内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否则本公司不对任何货品的未交付或服务的未履行承担责任。

对于未交货、未履行、或客户于交货时通知有瑕疵的商品或于履行后通知有瑕疵的服务,本公司的责任仅限于依其决定在合理时间内更换商品或重新履行服务,或退还该等供应品所付的价款。


8. 说明书


所有的规格、图纸、例证、描述和重量、大小、容量的详情或其他细节,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符合立法或条例的任何声明(合称为 “说明书”),无论出现在何处(包括但不限于目录、发送凭单、发票或包装上),都旨在提供货品的大致情形,但并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如果任何货品的说明书与生产者的说明不一致,则后者应被视为正确。本公司将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以保证说明书的准确性 (但仅基于对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料信赖),商品说明如有错误或遗漏,无论是由于本公司的过失或其他原因所致,本公司于法律许可之最大范围内排除所有契约责任、侵权责任、法定责任或其他责任。作为持续改进计划的要求或为了遵守立法,本公司可对供应品进行任何变动。


9. 风险和所有权


货品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将在货品从本公司之承运人处卸载到客户场所时或货品由客户或其代表接收时(较早发生者为准)转移给客户。货品的所有权并不转移给客户,直至本公司已完全收到(以现金或可兑现的资金形式)客户于其任何帐户中应付给本公司的全部金额。

本公司就未付货品的权利将不受本公司根据本条规定保有货品所有权的影响。

若货品经混合、加工或使用而无法辨识,或不可恢复地并入、混入或用于其他产品以制造另一项产品,该等货品之所有权将为客户所有,但在该等产品销售相当于未付款货品价格部分之收益在该等货品全额支付前,仍为本公司利益所持有。

目录在任何时候都属于本公司专有的和排他性的财产。


10. 退货


除非获得本公司的事先同意,否则不得退回任何货品,在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本公司将不会无理由拒绝同意或延迟同意。所有退回的货品由客户自担风险和费用,且货品应未被客户损坏并具有原有包装的。客户须负责退还货品给本公司并提供该等退货的交付证明,以及提供货品对应的发票或客户所在地税务局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对于被归类为“具静电感应性的”货品必须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所有批准退货的货物应与本公司收据一起在交货后4周内一并返回。

本公司可自行决定向以“不想要”或“订单错误”为理由退货的客户收取退货手续费和已发生的往返运费。


11. 保证/担保


本公司将尽力向客户转让货品生产者所提供的任何保证或担保的利益。

此外,若客户能于货品发送或服务提供之日起12个月内提供令本公司合理满意的证据,能证明货品或服务因材料、工艺或设计方面的瑕疵而有损坏或有瑕疵的,本公司有权自行选择免费修理或更换损坏或有瑕疵的货品,或免费重新履行服务。软件是在客户完全了解本公司并未保证软件功能无瑕疵或无错误的前提下供应的。 此义务不适用于:

如瑕疵的产生或加重是因为客户未经本公司的书面同意而改变或维修了该等货品;

如瑕疵产生或加重是因为客户未遵守生产者有关货品储存、用途、安装、使用或维护的说明;

客户授予本公司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进入其场所执行第14条规定的维修和替换工作的权利。客户保证本公司的雇员、代理人和代表在处于其场所期间获得安全和无危险的工作环境,并且客户应负责在本公司人员到达现场之前,将需要维修或替换的任何电脑或处理器与其网络隔离并对该等电脑或处理器中的任何资料进行备份。


12. 责任


本公司不对无论是否归因于本公司、其雇员、代理人或承包商的疏忽而未能提供建议或资料或提供了不正确的建议或资料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成本、索偿或费用承担责任。

若本公司排除或企图排除其对特定事项的责任系属非法时,则本公司不排除或限制其对该等事项的责任。本条款并未排除或限制本公司就其过失或虚假陈述造成死亡或人身伤害所应承担的责任。

除了本条件中明确载明的客户可要求维修或替换货品或重新提供服务或返还任何已付价款的任何权利以外,本公司对于无论如何导致或产生于或与下列情况相关的任何损害、直接或间接或后续的损失(所有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纯粹的经济损失、利润损失、营业损失、用途损失、数据损失、电脑停机、商誉贬损、经营中断、增加的采购或生产成本、机会损失、合同损失以及诸如此类)不向客户承担任何责任(无论其性质属合同责任或侵权(包括过失)责任、或违反法定义务、恢复原状或其他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与任何供应品或其生产、销售、使用、特性相关,或者因本公司、本公司的雇员、代理人或分包方未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或交货造成;

本公司对合同任何明示或默示条款的违反;

任何供应品或由其组成或利用其所开发的任何产品的使用、制造、转售或持续提供;

本公司在客户场所的任何行为或疏忽;

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作出或没有作出的声明,或给予或没有给予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遵守立法或条例的任何声明);

或合同下的其他规定。

本条款构成本公司就供应品对客户应负的全部责任,并代替及排除法规或普通法默示规定的所有其他保证、条件及条款,但法律规定不得排除或限制的不在此限。本公司基于契约、侵权责任(包括过失或违反法定责任)、虚假陈述或其他方面的全部责任应仅限于由本公司选择修复货品、更换货品、重新履行服务、或退还供应品已付的价款。本公司在法律许可的最大范围内排除明示或默示、法定、习惯或其他的条件、保证及规定(但不含本条款所规定或依本条款所提供的条件、保证及规定),如无前述排除,该等条件、保证及规定将或可能为客户的利益存在。如果商品用于存储使用者资料,修复将导致该等资料丢失,则在法律许可的最大范围内,本公司排除对该等资料丢失之责任,并建议客户于将货品寄回本公司修复前采取措施对该等资料备份。

本公司的员工、代理人或分包商可以其本身名义或为其本身利益而信赖及执行本条款所约定的责任排除及限制规定。


13. 坦泼秋尔寻找产品服务


客户了解下述服务是免费提供的。有关坦泼秋尔寻找产品服务,本公司将尽合理努力,协助客户确认和/或采购适当货品,但若未能及时协助或完全未能协助,或未能寻得可能或适当的货品来源,或未能以预期的方式在预期的时间提供服务,本公司均无须承担责任。客户有责任确认是否货品适合客户预订的用途,本公司在这方面未提供任何声明或保证。


14. 个人资料的使用


本公司按照有关个人资料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司隐私政策 及从各个人资料拥有者处取得的同意处理个人资料。本公司的隐私政策 列举了本公司如何管理、收集、使用及传输个人资料及其目的。


15. 知识产权


目录中的供应品可能含有第三方的知识和工业产权,包括专利、专门知识、商标、版权、设计权利、实用新型权利、数据库权利、积体电路布局权和/或其他第三方权利。除了在客户的正常经营过程中使用供应品或转售货品的权利以外,未授予客户任何权利或许可。在因侵犯此等权利而产生任何请求权的情况下,无论如何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尤其,在不影响上述规定下,构成货品一部分的任何软件程序的所有权属于本公司和/或其供应商。客户应自行获悉相关许可或使用的条款并支付任何应付的特许权费。该等程序仅可随货品一起使用。

本公司拥有有关目录的全部版权,禁止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而以任何形式复制其全部或部分。


16. 出口


本销售条件不适用于本公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客户提供供应品。客户应负责自行承担成本,获取任何许可以及符合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条例及任何货品目的地的进口或出口管理规定。

从美国进口的特定商品受到特定的限制。针对在美国制造的商品,客户同意遵守美国或外国机构或机关的相关出口法律、限制及规定,且不得进口、出口或为转出口转移产品至任何美国或外国法令禁止或禁运的国家,或被美国或该等国家所拒绝、禁运或指定的个人或实体。客户声明及保证自己并未被列为拒绝出口对象名单、拒绝出口实体名单、特别指定国民名单或禁止交易方名单,且未因其他原因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美国或其他国家法律禁止购买供应品。

本公司保留拒绝向特定客户或特定国家供货的权利,以及要求客户提供最终用途和货品最后目的地的充分详情的权利。


17. 应用限制


货品并非为下列目的所设计或授权使用,也不适用于下列用途:地雷、核设备或核武器、化学或生化武器、飞弹技术、太空或航空器或空中交通应用、生命维护设备、手术植入设备或其他在货品故障或功能失常时可合理预期将造成人身伤害、死亡、严重财产或环境损害的目的。严禁将货品使用或包含在上述设备、系统或应用中(除本公司书面同意该等限制不适用于特定产品外),该等使用行为应由客户自行承担风险。若因该等使用行为造成责任或支出(包括费用),客户应赔偿本公司及其供应商,即使该等损害可归责于有缺陷的设计或制造。


18.不可抗力


如果本公司迟延履行或未履行在本条件下的任何义务是归因于超出本公司合理控制的任何原因(应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战争、火灾、广泛流行性疾病、爆炸、洪水、灾害性气候、进出口管制或禁运、劳动争议、货品或劳动力无法得到供给等,下称“不可抗力事件”),本公司不应就该等迟延履行或未能履行而对客户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或被视作违约行为。本公司可依其选择延迟履行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或取消全部或部分合同。


19. 法律解释


所有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因本条件或任何合同而产生或与其有关的争议,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本第26条所载明的管辖权协议仅为公司的利益而订,本公司保留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双方同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


20. 通则


被任何主管机关认定为全部或部分无效的、可撤销的、不可执行的或不合理的本条件中的任何规定应在该等无效、可撤销、不可执行或不合理性的限度内与其他规定分别视之,且本条件的其他规定以及该等规定的其他部分应不受影响。

本公司未执行或部分执行本条件的任何规定不应解释为放弃本条件下的任何权利。

本公司有权不经客户同意,亦无须通知客户,在任何时候将本条件和/或任何合同下的利益及负担转让给其集团内部的任何公司。基于上述目的,“集团”应泛指本公司、与本公司相关的任何公司实体即本公司之控股公司或子公司、及该等控股公司之子公司。

本条件取代先前适用于本公司与客户间关于供应品销售合同的所有条款。




202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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